COPYRIGHT

HKRRLS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版權保護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版權保護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版權保護

日常用品通常都存有版權。認識版權所涉及的要素並協助保護版權,實屬重要。

版權法既複雜又繁瑣。本文只能就若干重要問題畧作簡介,討論的內容並非巨細無遺,更不能視為法律意見。如須諮詢有關版權法的法律意見,應向律師請教。

何謂版權

一般而言,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戲劇作品(如舞台劇)、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

事實上,獲賦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價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的。即使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特區註冊,也可受香港特區法律保護。事實上,香港特區不設有官方註冊處為版權作品註冊。

保護版權為何這麼重要?

版權保護創意。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及其他專才的精心傑作,必須受保護,也應該受保護,才可營造一個理想的環境,讓創作者盡情發揮創意,並享受辛勞的回報,也讓公眾人士分享創作的成果。

香港是一個充滿創意的城市。本地的電影製作、電視製作、錄音製作、書刊、時裝、珠寶,以及平面美術設計名聞遐邇,廣受海外人士歡迎。香港也是一個國際商貿中心,我們實有責任為本港的投資者提供知識產權(包括版權)的保護,確保他們可以在自由公平的環境下營商。

何謂版權法?

版權法力求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整體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另一方面又容許社會人士取用各種意念及資訊。經常有人說,版權法只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有關的製成品,而意念本身卻未受保護。舉例來說,未經許可而複印某本烹飪書籍,可能已屬侵權行為,但採用其中所載的食譜烹飪,卻並非侵權行為。

香港特區現行的《版權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此不時被檢討和修訂之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此外,作出現場表演的表演者及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的人士,也可受法例保障。

作品要在香港特區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特區受到版權保護。

由於有不少國際版權公約(例如《伯爾尼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均適用於香港特區,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也可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

誰擁有版權?

作品的作者,是作品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因此某本著作的作者,便是該著作的版權擁有人。至於僱員的作品,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僱主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換言之,僱員製作的作品,其版權全屬僱主所有。至於委託作品,版權的擁有權則取決於作者與委托人之間的協議。

怎樣保護版權?

民事補救

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侵犯其作品版權的人。擁有人可制止的活動因應作品種類而有不同之處;但基本來說,擁有人享有獨有的複製權和分發作品予公眾的權利。擁有人可針對侵權者尋求一切所需的濟助,例如禁制令以制止進一步侵權、交付侵權物品令、披露有關侵權物品之供應及/或交易資料令、損害賠償及訟費裁決。

自《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及《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的有關條文制定後、規管輸入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法律經已放寬。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有關平行進口的限制已不適用於載有電腦程式的物品(一般稱為電腦軟件產品)。不過,如果電腦軟件產品的主要賣點為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電子書、或上述各項的組合,則有關限制仍繼續適用。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起,最終使用者輸入或管有平口進口版權作品作業務用途己再沒有民事和刑事責任。但是,輸入平口進口版權作品作任何以下用途仍須負上民事甚至刑事責任(另見下文):

-經銷(包括售賣、出租、或分發作牟利用途)該作品,電腦軟件產品則除外;或
– (如該作品為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公開放眏或播放任何此等版權作品。如此行為由教育機構或其圖書館為教育或圖書館使用而作出則除外。
此外,任何人製造或售賣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亦會招致民事責任。海關亦向版權擁有人提供邊境執法的支援。

刑事制裁

海關負責執行侵犯版權的刑事法例。無論是否已提出檢控,該部門擁有廣泛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力以調查侵權案件,亦有權沒收懷疑侵權複製品。

法例提供涵蓋面廣泛的刑事條文,以保護版權。參與盜版活動的人,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就每份侵權物品被罰款港幣50,000元。

輸入或輸出盜版物品屬刑事罪行。參與香港境外的盜版活動以期將侵權物品輸入香港亦屬刑事罪行。製造器材作盜版用途的人亦可最多被監禁8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經銷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除電腦軟件產品外)、輸入該等作品作經銷、輸入或管有平行進口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作公開放眏或播放,如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發表不足15個月,屬刑事罪行。

製作、輸入、輸出或經銷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或提供商業性質服務使顧客能令該等系統失效,均屬刑事罪行。任何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版權的期限有多久?

版權的期限基本上延續至有關創作人離世後 50 年為止。不過,這項基本規則或會視乎作品的類別而稍有變更。

有否例外情況?

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容許若干例外情況。只有當某項作品的實質部分被人採用時,才算是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而非量的問題。舉例來說,假如某樂曲內某節容易上口的樂句被人抄襲,即使有關的樂句很短,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便進行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也准許圖書館及學校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不過,使用者仍須小心,以免侵犯版權。舉例來說,複印某本書的大部分內容,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

© 資料轉載自知識產權署網址: www.ipd.gov.hk 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下使用。

 

保護香港知識產權對創意產業尤其重要,香港知識產權是推動創意及創新的燃料,唯有我們尊重香港知識產權,尊重各創作者的作品,才能締造一個理想的環境,讓創作者盡情發揮創意,並享受辛勞的回報,也讓公眾人士分享創作的成果,確保本地的文化創意產業能夠可持續地發展,使香港成為亞洲創意之都。

 

請問版權協會與香港知識產權署的關係?

 

香港書刊版權授權協會 (HKRRLS)是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已註冊之特許機構。

香港知識產權署自2007年起一直支持香港書刊版權授權協會舉辦的尊重版權活動,培養本港學生自小懂得尊重香港知識產權,透過大型全港校際活動「尊重版權」創作比賽為本年度的比賽,讓學生們啓發創意思維,親身創作,關注尊重版權的重要性。詳情可參閱版權協會的「香港合作伙伴」下的香港知識產權署